一、《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简称“学科、专业目录”),是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审核授予学位的学科、专业范围划分的依据。同时,学位授予单位按本目录中各学科、专业所归属的学科门类,授予相应的学位。培养研究生的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以及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本目录制订培养研究生的规划,进行招生和培养工作。
一、《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简称“学科、专业目录”),是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审核授予学位的学科、专业范围划分的依据。同时,学位授予单位按本目录中各学科、专业所归属的学科门类,授予相应的学位。培养研究生的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以及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本目录制订培养研究生的规划,进行招生和培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