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院发[2019]47号
为明确研究生任课教师的职责,规范研究生课程教学的管理,特制定我校关于研究生任课教师及研究生课程教学的相关规定。
一、课程负责人、任课教师资格及总体要求
教师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情操,直接影响着青年学生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养成,决定着人才培养的质量和水平。任课教师要坚持教育者先受教育,努力成为先进思想文化的传播者、党执政的坚定支持者,更好担起学生健康成长指导者和引路人的责任。教师要具备优良的师德师风,坚持教书和育人相统一,坚持言传和身教相统一,坚持潜心问道和关注社会相统一,坚持学术自由和学术规范相统一,发挥教师育人作用,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
研究生课程的主讲教师一般还应从教学、科研经验丰富的教授、副教授中选聘。学科核心课、选修课的任课教师由所在学科推荐,院(系)选聘,报研究生院备案;公共学位课及数理基础课的任课教师由开课院(系)推荐及选聘,报研究生院批准。
为了有效提升课程质量、完善课程责任落实机制,每门课程需确定一位“课程负责人”,负责课程的整体设计(包括课程内容、教学大纲、参考文献、教学方式和考核方式等)、组织教学研讨和教改研究等工作。课程负责人应具有良好的师德、较高的学术造诣、较强的教学能力,并曾讲授相应课程至少两轮,每轮至少讲授半数以上学时。具体人选应由各教学基层单位推荐,经院(系)审核后报研究生院审批。
研究生课程任课教师必须充分认识课程教学对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的重要意义,应对研究生教学有高度的责任心。任课教师应注意向经验丰富的老教师学习,并在教学实践中不断积累和总结经验,增强自己的教学基本功。
二、任课教师试讲
拟新讲授研究生课程的教师需在前一学期完成相关教学准备工作,详细要求见《bat365官网登录新教师任研究生课程管理办法》。
新教师分两类:一类为新任课教师,指未在我校讲授过研究生课程的教师;另一类为开新课教师,指以往在我校讲授过研究生课程,此次新讲授另外一门研究生课程的教师。
对于新教师,原则上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教学材料经专家检查合格,且通过试讲后方能讲授研究生课程。对于新任课教师,还需有助课经历。对于申请免试讲的教师,需填写免试讲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院(系)主管领导批准后,报研究生院审核。
三、教学大纲
每门研究生课程必须具有教学大纲。教学大纲由任课教师起草,学科相关教师集体讨论定稿,经学位分委员会或教授委员会审核批准后,报送研究生院备案。
教学大纲由课程主要内容、中英文课程内容简介及教学基本信息等组成。教学基本信息包括:①课程目的和基本要求;②学时、学分、开课学期、开课形式、课程类别、考核方式;③适用学科、先修课程;④主要教材及参考文献。课程教学大纲应简明扼要,一般不超过2000字。
四、教学材料
任课教师在开课前应做到教学材料齐全,包括教学大纲、教案、PPT、教材(讲义)、参考文献等。教学材料是研究生课程教学的依据,任课教师应给予充分重视。
1. 教材选用须以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为依据,要符合学科特点和培养目标要求。选择优秀、质量好的教材供学生学习使用。
2. “两课”教材须使用教育部指定教材。
3. 研究生各学科课程可根据需要选用公开出版的中文或外文教材。
4. 课程使用教材需明确清晰地填写在课程教学大纲中,包括教材的作者或编著者、译者(外文教材)、题名、出版地、出版者、出版时间、出版版次,ISBN号。
5. 鼓励任课教师编写适用于研究生学习的教材或参考书。
6. 要求马克思主义学院、人文社科与法学学院、管理学院把使用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统一纳入哲学社会科学人才培养方案和相关课程教学计划,凡是开设与工程重点教材相应课程的哲学社会科学相关学科,须把工程重点教材作为指定教材统一使用。
任课教师在开学后一周内在网上提交教学日历(所有课程必需明确填写上课时间和地点),研究生院据此安排课堂教学质量督导。检查结果(专家听课意见)将及时录入到网上“研究生管理系统”中,任课教师可随时登录系统查询,并根据专家意见改进教学。
五、教学方法
1、任课教师应树立以学生为中心的教育观念,注重培养研究生运用所学知识独立思考本学科学术问题的能力。鼓励教师在研究生课程教学中,采用启发式、互动式的教学方法。
2、研究生学位课和选课人数在7人以上(含7人)的选修课,其授课应主要采用课堂讲授的方式,提倡采用案例教学、实践教学等方法。任课教师可根据需要组织课堂讨论,但讨论必须由任课教师主持。教师应适时更新课程教学内容,将最新的科研成果引入课堂教学。选课人数在7人以下研究生课程,原则上将调整到下一学年,与下届研究生一同开设。连续两年选课人数在7人以下的研究生课程,原则上将从课程设置中取消(按二级学科培养的学科除外)。
3、以上为学校确定的基本要求,各院(系)可在此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更高的要求。
4、研究生任课教师应以立德树人为标准,将思想引导和价值观塑造融入课程教学,充分发掘和运用各学科专业、各类课程的思想政治教育资源,确保各类课程与思想政治理论课同向同行、形成协同效应。
六、教学秩序
1、任课教师应按批准后的教学大纲授课,授课学分及学时数以研究生培养方案中确定的学分及学时数为准。
2、任课教师应按授课聘书指定的时间、地点上课,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更改上课时间、地点。授课聘书中上课时间为另定的课程,待上课时间、地点明确后,应及时于系统提交调代课申请中的待定时间排课,并在网上提交教学日历。
如上课时间、地点及任课教师发生变动,需在研究生管理系统中办理调(代)课申请,并通知院(系)教学秘书及负责人进行系统审核,任课教师应至少提前三天提交调(代)课申请。选修课由所在院(系)同意后报培养处备案,学位课由所在院(系)同意后报培养处审批,公共课及跨院(系)课程原则上不得调课,如有特殊原因,经所在院(系)同意并报培养处审批后,可由他人代课。代课教师应具备相应职称,并完整讲授过拟代课程。每学期每门课调(代)课次数不得超过两次。任课教师负责将批准后的上课时间、地点及其它变动通知选课研究生。
七、考试及考查
1、研究生课程考核方式
研究生课程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
学位课程必须进行考试,成绩按百分制评定。考试成绩等级分布要合理,原则上90分以上的百分比应不高于25%,中等、及格与不及格的百分比合计应不低于25%。考试方法可采用笔试或口试,笔试必须有正规试卷,口试要有详细记录。选修课一般进行考查,成绩可以按百分制评定,也可以按二级分制评定,按二级分制评定时,记为“合格或不合格”。考查方法可采用笔试、口试、撰写读书报告、研究报告等形式。
2、课程考核的组织
(1)研究生课程考试原则上应于课程结束后一周内进行,不得占用课程授课学时安排考试。秋季学期,对于前九周可以结课的课程,建议任课教师将课程考试安排在第十周考试周进行。
(2)命题工作由课程教学指导小组完成,试题经院(系)主管领导审核确认后可到教材科印刷。答题本采用统一格式,可到各院(系)教学秘书处领取。
(3)公共学位课和数理基础课由研究生院安排考务(落实考试时间、地点、院系协助安排监考人员)。由院(系)管理的课程考试由有关(院)系安排考务,并将考试时间、地点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研究生院,以便安排检查。
(4)研究生课程不安排补考。考试不合格的研究生需于开学初两周内,系统提交课程重修申请。缓考申请者应在课程考核前以书面形式提出缓考申请,具体要求见《bat365官网登录研究生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管理办法(试行)》中有关说明。
(5)对于同等学力人员,除因病不能参加考试者外,一般不允许缓考。缺考者随下届相应的硕士生(或博士生)考试。
(6)教师应认真监考,严格执行考场纪律,公正、公平地评判试卷。
3、试卷评阅、成绩复核及成绩单提交
必须用红笔判卷。每道题必须在题前给出分数,并在扣分处予以标记。分数更改处必须签名。评卷必须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杜绝人情分和错判、漏判。要做到宽严适度、始终如一。
评卷工作应当按照试评、制订评卷细则、评判、复查、登分和统计分析的程序进行。评卷教师随机抽取试卷按照答案及评分参考进行试评,掌握统一尺度后形成评卷细则,评卷教师根据评卷细则进行评判。同时评卷教师要进行复查,纠正错漏等现象,对复查后的试卷进行成绩核算,核算后的成绩不得改动。如学生对自己的课程成绩有异议时,可于成绩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申请成绩复核。
公共学位课、选课人数多的学位课,应组成评卷组采用流水作业,每人评1-2道题。选修课如按百分制评定,评分同样要严格执行评分标准,阅卷要求和学位课相同。选修课如按二级分制评定,必须有任课教师批阅和签名,并在卷面记录“合格”或“不合格”。
任课教师在考试结束后一周内完成试卷评阅及在网上录入考试成绩(特殊情况下不超过两周)。公共学位课、学科核心课和选修课成绩单一式一份交开课院(系)。任课教师保留一份成绩单复印件。
4、试卷保存
试卷(含读书报告或研究报告)由开课院(系)负责保存。在籍研究生的课程试卷(包括笔试试卷、口试记录)、读书报告或研究报告保留至学生基本学习年限后一年。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人员的试卷由开课院(系)保存八年,成绩单中应标注出同等学力人员,任课教师应加以注意,以保证同等学力人员的试卷单独存档。
教师应将评阅完的试卷(包括笔试试卷、口试记录、读书报告及研究报告)到教材科装订成册,并及时送交院(系)研究生教学秘书。试卷装订时应包括试题、参***、成绩单等。
选修课学生撰写的读书报告、研究报告等可以电子版形式提交,并允许课程报告以电子版存档。但存档要规范:①要求所有电子版报告,必须有任课教师电子批阅和电子签名。②所有电子版存档文件应按科目整理好以“年份+课号+课程名称”命名,学生个人报告应以“学号+姓名+报告名称”命名。③电子版存档文件应刻录光盘保存,并及时将刻录光盘送交院(系)。每门课程至少两张光盘备份,并注意其他硬盘等电子设备迁移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