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校学位委员会十一届七次常委会审议通过)
校学位〔2021〕37号
为适应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的需要,加强我校硕士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保证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质量,依据《教育部关于做好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教研〔2009〕1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方案(2020-2025)》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鼓励实行“双导师制”,吸收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企业专业人员作为校外合作导师进行联合培养。现对行业企业导师的聘任及管理相关事宜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行业导师聘任的基本要求
1、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
2、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了解和掌握国家、学校有关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与敬业精神。
3、愿意为我校研究生教育事业做出努力和贡献,热心在我校培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能够对培养全过程给予切实有效的指导。
4、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的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5、熟悉所指导的学科领域,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10年及以上本领域实践工作经验,在本行业领域具有较强的影响力和良好的社会声誉。
第二条行业导师的职责
1、利用其工作经验和社会影响力,为研究生创造更多的实践机会和条件。
2、培养研究生在工程技术实践与工程管理实践活动中的创新能力,协助校内导师做好研究生校外实践的管理工作。
3、协助校内导师指导研究生确定学位论文的选题,与校内导师合作指导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工作。
4、与学校导师经常交流所指导研究生的培养情况,保证培养质量。
第三条行业导师的管理
1、申请人填写《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行业导师聘任审批表》(见附件一),并附上学历、职称证书复印件。
2、每名申请人应有2名推荐人,推荐人是拟申请专业学位授权点的我校全职在岗的研究生导师。推荐人须对申请人思想政治表现和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且有义务告知申请人我校研究生培养的相关政策,并在《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行业导师聘任审批表》上填写推荐意见。
3、学位分委会负责审核批准、续聘和解聘行业导师,并报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4、聘期原则上为3年,在聘任期间由学院指定专人统一管理,及时了解受聘导师培养硕士生的工作情况。
第四条具体实施细则由学位分委会自行制定,本指导意见由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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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8日